役男出境申請

役男:19~36歲,未履行兵役義務。

出境申請:

若至國外念語言學校或國外大學,語言課程及學業都須在24歲完成。
且出國時間不得超過四個月,並於開學前3個月內向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出國。

需繳交:

入學許可及護照正本
※非英語系國家請加附中文譯

放假回台:

最多不得超過3個月,但停留期限屆滿,因就讀學校尚在連續假期間,請附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就讀學校所開具之假期期間證明,申請延期出國,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總共不得超過6個月。

再出境申請:

申請者須在回國日前三個月內準備好經駐外辦事處驗證過的在學證明正本,並持護照正本向內政部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再出國。

※在學證明注意事項:
  1. 未註明就學年限,每次申請出國都需繳交入國之日起算前三個月內,經駐外館處驗證在學證明正本(限單次使用),送由移民署收繳。
  2. 有註明就學年限且經駐外館處驗證,但為非入國之日起算三個月內開具者,於該就學年限期間內申請再出國,需再檢附同一學校之下列文件之一(均不必再驗證):
    1. 上學期成績單或修課之學分證明。
    2. 尚未逾繳費截止日期之繳費通知單。(指即將開學的那一學期)。
    3. 逾繳費截止日期之當(下)學期(年)繳費通知單及匯款單。
    4. 入國之日起算前三個月內由學校開立之在學證明。
在學證明內容應包括:
  1. 學生姓名英文拼音應與護照上姓名拼音相同。
  2. 學生出生年月日。
  3. 何時入學或正式上課日期。
  4. 修習高中以上正式學歷課程內容。
  5. 修業年限或何時畢業。